您最关心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来啦

一、生育保险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68号)规定,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待遇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门诊生育医疗费用

1.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3.女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4.女职工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女职工输卵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6.男职工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7.男职工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二)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每人1000元限额补贴,生产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完成申报登记,西咸新区社保中心审核后,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注意: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等不享受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

(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计算办法:参保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五)生育津贴查询途径

1.用人单位可在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并打印结算单。

2.西咸新区创新大厦政务大厅3-6号窗口。

3.西咸新区沣东、沣西、秦汉、空港、泾河五大新城政务大厅社保服务窗口。

4.三桥、建章路街办便民服务大厅社保服务窗口。

三、办理流程

(一)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缴费正常的情况下,在省内定点医院生育住院治疗(包含门诊生育),由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结算。

若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或者省内住院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的,由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二)生育津贴

在定点医院挂账结算医疗费用的参保女职工,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申报登记工作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定点医院生育或流产的,由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必须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且已连续缴费12个月(连续缴费12个月是指:生育或流产的时间点向前或向后递推12个月)。

四、零星报销办理资料

(一)生育医疗费用

1.住院发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病案首页(医院盖章);

4.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若无汇总清单,医院需出具证明);

5.零星报销个人承诺书(电子发票需提供“电子发票承诺书”);

6.分娩记录(仅生育住院提供),出院小结(仅流产住院提供)。

(二)生育津贴

1.身份证(复印件);

2.病历资料:

分娩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住院流产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记录);门诊流产提供门诊病历(需注明怀孕周期)。

注:以上病历资料均需要医院盖章。

生育待遇零星报销手续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费用直接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用人单位将报销款项拨付给职工个人。

温馨提示:

1.2020年1月1日起,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50%的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及门诊限额补贴待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由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补助。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或流产的当月必须在待遇享受期内)。

5.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