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2号)要求,现就做好西咸新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统筹管理内容

全面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六统一”要求,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统一基金管理。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西咸新区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按建设项目参保。劳务派遣单位参保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西咸新区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已经执行浮动费率标准的,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报省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建筑项目费率按照项目(或标段)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或新增合同价)的1%补缴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剩余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乘以总造价(或合同价)的1‰缴费。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对标省厅要求,统一全市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裁量尺度。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1.全面梳理西咸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政策,包括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长期待遇、工亡待遇支付标准及各类待遇计发办法等,西咸新区现行标准与《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统一,对于按照新计发标准执行后低于原待遇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保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

2.按照《办法》规定,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发放至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核定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继承人。由经办机构发放至近亲属指定银行账户。

3.工伤职工因工作调动、调任、转任、转隶等原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的,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衔接工作。

(五)统一经办流程

根据省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要求,统一我市经办规程,确保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统一、规范,落实经办风险防控工作 。

(六)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需求,各部门全力配合,确保省市信息系统顺利对接。在保障我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配合落实省级信息系统的功能测试、上线等工作。

(七)统一基金管理

按照《方案》要求,调整西咸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制度,按季度及时请拨工伤保险周转金,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与省社保局就财务报表、周转金安排、科目设置等财务管理制度对接,并做好西咸新区工伤保险基金季度用款计划的编报工作 。

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各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协调,全力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举措落地落实。

(二)防范实施风险。按照《方案》要求,各部门要全面梳理西咸新区工伤保险各项政策,要认真研判省级统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西咸新区是属地工伤保险的责任人,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待遇支付、预防宣传等的监督检查,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