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新城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8〕332号),深入推进空港新城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促进传统外贸通过“互联网+”拓展发展空间,优化空港新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无不良经营行为和社会影响,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违反项目投资合同或租赁合同情形出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以下两类企业: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有或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跨境商品交易、销售活动的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场所运营企业。租用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仓库,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仓库内,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一)企业年度纳税(跨境电商综合税、企业所得税)规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对其通过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完成的进口业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操作费补贴:全年进口货物超过100万美元或10万单(含10万单),全额补贴1元人民币/单;全年进口货物超过200万美元或20万单(含20万单),全额补贴1.5元人民币/单;全年进口货物超过500万美元或50万单(含50万单),全额补贴2元人民币/单;全年进口货物超过1000万美元或100万单(含100万单),全额补贴3元人民币/单;全年进口货物超过2000万美元或200万单以上(含200万单),全额补贴4元人民币/单。

单个企业每年度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年度纳税总额(跨境电商综合税、企业所得税)的80%。

(二)企业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通过航空物流运输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直邮出口业务,对其通过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完成的出口业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且单量完成50万单(含300万美元),每出口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开展保税备货出口业务的企业,申请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补贴时,参考最新空港新城航空物流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空港新城

(一)对入驻空港新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空港新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办公物业,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企业人数按照连续6个月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并在空港新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计算,且单个企业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入驻企业租赁空港新城保税物流中心(B型)仓库,申请仓储补贴时,参考空港新城最新航空物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仓库

对租用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仓库,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仓或自营仓的跨境电子商务场所运营企业,完成与海关联网并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后,给予实际设施投入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外资投资开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新落户企业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认定后,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金于实缴注册资本经省商务厅认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本政策中的进出口单量、货值、租赁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企业需按照空港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要求,提供报关单、结汇单、物流发货单、相关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本政策中提及的“实际设施投入”为不包含土地费用及仓库建设费的投资金额。

第九条本政策中提及的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在缴纳期满一年后,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贴,企业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自用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若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五年内迁出空港新城的,已经兑现的补贴资金需全额返还空港新城管委会。

第十一条空港新城改革创新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项目评审工作,并报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定。财政局、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奖补资金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本政策数字统计时间,从企业注册30天后开始计算,周期为一年(连续12个自然月)。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一年。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含上级专项资金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