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相关部门,各园办:

    《西咸新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西咸新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西咸新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咸新区托管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监管和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日常监管、定期考评和年度考核。鼓励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运营,推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  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对全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审批、日常监管和定期考评,加强运输企业属地管理。

新区、各新城、园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无证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抛撒泄漏、乱堆乱倒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区、新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统一外观标识(“七统一”)等规定和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运输车辆必须在企业名下,严禁私人车辆挂靠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标准如下:

1.办公场所:成立对应的办公室、监控室、技术部、安全生产等部门,办公场所面积最低不小于100平方米;

2.车辆停放场地:使用混凝土完成路面硬化,车辆出入口安装轮胎清洗设备或者清洗水池,停放面积严格按照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一处场地为不同车队共同使用;

3.维修保养场所:自有维修保养场所应满足企业5%的车辆同时维修的需求,外包维护保养场所应签订合作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等规章制度并建立运营台账。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清运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清运设备;

(三)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办法实施起,新购置车辆应为城市智能环保渣土车,必须达到国Ⅴ排放标准,车辆淘汰标准以环保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文件为准;

(五)运输车辆必须由企业严格管理,达到“七统一”标准:统一顶灯、统一放大号反光条、统一颜色、统一加装GPS、统一后厢板改造、统一加装防护网、统一加装补盲镜。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持有本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或换发的驾驶证件;

(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四)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一年内无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的申办程序:

(一)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须向西咸新区各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咸新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查看原件保留复印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3.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

4.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文件。

(二)各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维修场地和运输车辆等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运输企业核发《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对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发放建运号及《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件,并向申请企业书面告知理由。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由各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

(三)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在取得《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建运号、《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后,应将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四)《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证件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实行年审。运输企业要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消除所属车辆违法、违章记录,并持相关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对运输企业进行审查,年审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新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批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化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在工商、税务、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

各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发《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证件或依法进行变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西咸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运输企业应聘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三)运输企业应承运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并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保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整洁,督促驾驶人随车携带《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准运证件,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四)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巡查车辆和巡查人员,对企业所属运输车辆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驾驶员和施工现场配备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道路冲洗车,对所属运输车辆造成的路面污染及时冲洗。

(六)运输企业应与建筑垃圾排放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立运输、消纳费用统一结算制度,严禁驾驶员现场收费、付费。

(七)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应统一调度、集中停放,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速度、路线和指定的消纳场、综合利用场地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消纳。

(八)建筑垃圾运输实行每日申报登记制度,运输企业应于每日15时前将当晚参与运输的车辆信息向承运工地所在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报,并上传到建筑垃圾资源化信息管理平台,严禁未经申报的车辆进入工地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九)严禁未办理《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证件的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严禁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等证件。

(十)运输企业及车辆应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另由新区、各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行业处理:

1.运输车辆违法违规一次的,全新区曝光,停止运营审批一天。

2.运输车辆一个月内累计违法违规五次(含)以上的,停止运营审批一个月。

3.运输车辆发生重大及其以上恶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运输车辆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停止运营审批三个月。

4.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每月违法违规次数达到企业车辆总数5%,或者发生重大及其以上恶性交通事故,或者运输企业月度考评最后一名的,由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督导,所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组织三天的停业整顿学习,整顿期间停止审批和核发该企业相关手续,整顿经新区、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运输作业。

因“冬防”、高中考期间或特殊天气等原因停止运输的,以上整改期限顺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一条  各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按照日常监管和定期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每月为一个扣分周期,以100分为满分,根据日常监管和月度考评情况进行扣分,月考评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分值在75(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分值在60(含)以上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从发证之日起计算,结合月考评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良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参照《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评比办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新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的督导检查,发现运输企业和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将责成相关新城、园办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月考评和年度考核。同时,根据西咸新区相关行业管理考核办法对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执法工作情况记入考核。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所有车辆全年无事故、违章、违规记录的,次年申请《西咸新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时免除检查,在“冬防”、高中考期间开通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新区、新城、园办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咸新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日常监管扣分指标

          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考评扣分指标

         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和定期考评报表

          5.西咸新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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