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的问题,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市民反馈的问题我单位已知悉,根据《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名称进行命名、更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名称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综上所述,该项目不符合更名条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29-3318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