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新城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号)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西咸办发〔2018〕81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和新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5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陕西咸办发〔2018〕81号文件规定,由各新城财政全额承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新区人社民政局会同新区财政局,根据中、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新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方案,报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优化缴费激励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将新区已确定的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的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个,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缴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0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新区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提升最低缴费档次。

2.调整缴费补贴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5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5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800元补贴90元,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级财政和各新城财政按照50%的比例承担。

3.困难群体和特殊人员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函》(陕西咸人社民函〔2018〕22号)文件规定,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及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参保代缴和财政分担比例不变。

(四)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归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853号)要求和规定,将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部分结余集中到省财政归集专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新城人社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新城人社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协作,配合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社区)、到户、到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帮助群众算好账、算清账,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实施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区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财政局

                                           2020年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