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次
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使用权面积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长安国用(土籍)字第513号
张培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86.704㎡
王寺镇东街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