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行政备案的通告

按照《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医药研发生产企业、养殖屠宰企业等所有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生产、教学、研究、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含移动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市(区)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

4.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5.实验室平面布局图,病料、物料流向图;

6.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7.实验室自评估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请辖区尚未备案的相关实验室积极准备材料申请备案,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或未进行备案的实验室,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33138502

陕西省西咸新区基层工作部

2025年3月31日

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