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一) | 抵押权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抵押人 | 周彩玲 | |
不动产坐落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汉风四路以东,卫青西街以南,汉惠大道以西,张良路以北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B-05地块5#楼1单元22层12201室 | |
不动产权证号 | 陕(2021)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842号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陕(2021)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843号 | |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二) | 抵押权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抵押人 | 田莉莉 | |
不动产坐落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汉风四路以东,卫青西街以南,汉惠大道以西,张良路以北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B-05地块13#楼2单元15层21504室 | |
不动产权证号 | 陕(2021)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606号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陕(2021)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607号 |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