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有关部门,有关驻区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西咸新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咸新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促进新区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3〕102号)《西安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体发〔2023〕49号)《西安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体发〔2024〕1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新区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以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目录为准(现行第一批包括潜水、航空运动、登山、攀岩、滑雪登山、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是指每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新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新区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新区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外事等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各体育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规定,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服务和引导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关中城市群”“西安都市圈”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陕西”“全省”“西安”“西安市”“全市”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区管委会或新区有关部门主办的新区级体育赛事活动,其名称可以使用“西咸”“西咸新区”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

第六条 新区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审核、审批的赛事活动包括:申办或承办的市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两个月提交申办材料。

(一)新区有关部门、各级体育社会组织、企业在新区区域申办或承办市级以上体育赛事,由新区体育行政部门研判后向市体育局申报。未经批准,新区有关部门、各级体育社会组织、企业不得单方面向国家、省市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提出申办或承办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二)新区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资质证明、场地器材设施说明、组织各方书面协议、四方案一报告(赛事总体方案、安全风险防范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医疗保障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新区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参加人数实行分级管理。

(一)预计每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不含)以下的赛事活动

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制定赛事总体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申报单位需要提前30日将相关材料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赛事总体方案应包括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参赛办法、竞赛办法、职责分工等;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包括安全风险防控机构、排查措施、处置措施、职责分工等;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包括医疗保障机构、疫情防控、救援预案、职责分工等;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处置措施(含“熔断”机制)、职责分工等。

(二)预计每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5000人(不含)以下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

1.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制定赛事总体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宣传工作方案,以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赛事活动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前30日在新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新区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大型活动前,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要与新区公安机关沟通,明确活动类型、人数、规模等情况。新区公安机关将根据赛事情况,研讨确定是政府主办或者辅助商业活动举办性质。赛事活动主承办方根据指导意见,制定赛事活动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提前30日将相关材料报新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展。

(三)预计每场次参加人数和票务发售在5000人(含)以上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

1.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制定赛事总体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宣传工作方案,以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赛事活动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前30日在新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须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3.新区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需由发起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体育局提请西安市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席会商机制进行研判。

第八条体育赛事活动根据社会影响程度的其他要求。

(一)涉及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体育赛事活动(如路跑、自行车等占用公共道路的赛事活动)应提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赛事等级认证的路跑(含全程、半程马拉松)赛事,必须按照最新《中国田径协会路跑管理文件汇编》和陕西省田径协会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备案。

(二)可能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社会关注度、热度高的负面舆情,或在社会敏感时期、重要会议、国际性及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均须报新区公安机关进行风险点研判,由新区公安机关提出风险点防控意见。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新区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新区公安机关备案。

(四)涉外活动须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新区大型体育场馆承接的比赛,均需将相关赛事活动材料同步报送所在新城管委会进行研判,通过后报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批。未经同意的均不得随意开展。

第三章赛事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

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负责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各方应当于赛前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应成立赛事组委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夯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赛事组委会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竞赛组织、媒体宣传、医疗救护、综合保障等工作职责,同时在赛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

第十二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标准场地器材设施、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招募培训志愿者等各项赛事保障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体育道德、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新区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各赛事主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等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二)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应向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新区体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涉及新区管委会主、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向新区管委会报告,新区管委会将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三)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新区管委会将责令其立即中止。

(四)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二十条除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外,在新区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行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在赛前30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内容包括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办法及竞赛办法等相关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赛事活动或取消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应及时公告,对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冠名权、出售门票、赛事转播、收取报名费和接受赞助等方式筹措体育赛事活动经费。主办方或授权承办方与参与冠名、赞助的企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确定各方权益和义务。

未经主办方或承办方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所内开展商业活动、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通过售(赠)票组织观众现场观看赛事活动须依法办理票务审批手续,落实票务和现场管理。特殊赛事观赛实行实名制管理。赛事主办、承办方要实时掌握舆情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在赛事相关物品上印制“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四章赛事活动的服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在新区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各方责任。赛事举办地所在新城做好相关配合。

第二十五条在赛事活动开展过程中,鼓励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会同属地新城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文化、旅游、体育、商贸、健康、养老、会展等行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对于马拉松、山地越野跑、公路自行车、水上等项目及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或每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或经研判需多部门会商议定的赛事活动,新区启动赛事活动联合保障机制,联合审查赛事申办资料(申办资料按照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和备案要求提交),并做好赛中、赛后服务监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新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赛事申办资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新区宣传部门审核体育赛事活动宣传方案;指导推动体育领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协同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弘扬体育精神、培养体育文化,改进体育行风和赛风赛纪;落实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舆情监测和紧急舆情处理。

(三)新区公安机关审核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依法从严做好赛事安全许可,监督指导赛事安全管理工作;对违规举办的赛事依法从严查处。

(四)新区综合治理部门指导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做好周边和沿途的社会面稳定工作;为赛事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指导赛事期间的各类法律事务处理工作。

(五)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新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六)新区医疗卫生部门审核体育赛事活动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并配合实施;指导完善赛事医疗资源配置要求和参赛人员体检标准;加强运动医学专业能力建设。

(七)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八)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保障赛事区域安全与秩序。

(九)新区气象服务中心为赛事活动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

(十)赛事活动涉及的安保、医疗、食宿、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参照市场标准由赛事执行方支付。

第二十七条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或收到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体育赛事活动,将予以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将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的机构、个人将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诚信体系,按照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机构、个人,将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新区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的相关职责,积极配合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检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赛事组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涉嫌欺诈、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由新区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陕西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以《陕西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新区体育行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