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使用权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长安区登字第12-0453号 | 郝晓高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4.08㎡ | 长安区马王镇张海坡甲字1号西安造纸网厂18幢5单元5层552号 | |
2 | 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06762号 | 李长松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107.14㎡ | 西安市未央区红光路中段2幢30101室 |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