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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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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领导班子 财政预决算 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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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21 16:58 来源: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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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乡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 乡镇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乡镇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乡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乡镇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乡镇不予公开。乡镇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乡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镇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乡镇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条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各种信息均由本单位提供信息科室负责审核,经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镇党政办公室最终审核,方可通过“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

(网站:http://www.xixianxinqu.gov.cn/zwgk/)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具体联系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交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确认公开,并向上级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备。如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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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乡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 乡镇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乡镇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乡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乡镇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乡镇不予公开。乡镇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乡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镇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乡镇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条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各种信息均由本单位提供信息科室负责审核,经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镇党政办公室最终审核,方可通过“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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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具体联系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交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确认公开,并向上级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备。如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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