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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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