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西咸(2025)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证书或者证明名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名称不动产坐落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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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

陕(2018)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044号

陕西凯兴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泾阳县永乐镇南流村




陕西省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