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位于秦汉新城兰池二路以南、秦宫三路以东区域的世纪澜庭DK1项目,一名工人在3#楼西单元一层采光井洞口边作业过程不慎坠落至负一层地面受伤,送医后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西咸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和秦汉新城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秦汉新城世纪澜庭DK1项目“7·14”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坠落防护用品,井道洞口及临边未采取有效防护设施,相关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高处作业风险辨识和作业审批长期未落实,施工过程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有关单位情况
1.西安新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灏置业公司),甘肃省新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所属三级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4日,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周武路长信工业园8栋8-2-62号,法定代表人陈某龙,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1103MA6TKQLF0R。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该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取得由陕西省住建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陕房建〔2022〕1549号,有限期至2025年8月18日),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该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任命常某为项目负责人。
2.平凉市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建筑公司),甘肃省新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所属二级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7日,注册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船舱街23号,法定代表人为袁某军,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8027190824812。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等。该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取得由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62172802,有限期至2028年3月22日),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该公司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于2023年4月26日与西安新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世纪澜庭DK1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命高某强为项目经理。
3.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迈项目管理集团),原名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8日,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11幢4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42340123。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等。该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由住建部换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61002366-4/4,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该公司于2023年4月1日中标为项目监理单位,于2023年4月15日与建设单位西安新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世纪澜庭DK1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经查,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同下属的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卢某(乙方)于2021年7月签订了《经营管理协议》,约定2021年7至2026年7月期间,由第十分公司负责西咸新区建设项目和西安市地铁项目的经营管理,并按照年产值的10%缴纳管理费(产值300万以上部分按8%收取)。按照该约定,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第十分公司组建项目团队具体负责世纪澜庭项目的监理工作,并任命第十分公司上报的侯某军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陕西蓝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洋建筑劳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7日,注册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20号天辰大厦33幢2单元20801室,法定代表人周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3JAK0J。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该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取得由陕西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24〕012543,有效期至2027年5月15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该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取得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1203620,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为劳务施工(备案)。该单位为项目劳务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与项目总包单位新世纪建筑公司签订《世纪澜庭DK1项目2#、3#、7#楼及车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项目经理周某,实际项目经理陈某伟。
(二)项目概况及3#楼施工情况
秦汉新城世纪澜庭DK1项目位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二路以南、秦宫三路以东区域,占地约92.2亩,由西安新灏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相关建设手续齐全,建设内容包括19幢住宅、4幢服务用房及配套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万㎡(地上约12万㎡、地下约6万㎡)。1#-19#楼主楼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S1#-S4#楼商业为框架结构。该项目于2023年4月开工,事发时主体已完成施工,正进行装饰装修和收尾施工。
其中,发生事故的3#楼位于项目北侧中部位置,建筑面积7484.29平米,建筑高度38.55米(屋面构架高40.3米),目前主体结构已封顶,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施工完成,全面进入装饰装修和室外工程收尾阶段。
(三)事故发生期间项目带班值班情况
经查,发生事故的7月14日为周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常某在岗带班,主管1#-9#楼的工程管理员王某飞休假,并向常某进行了工作交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高某强,项目安全、工程等部门负责人在岗值班;监理单位总监侯某军休假,安排了4名监理员值班,但未向建设单位报备并对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交接;该周末期间,项目相关劳务、分包单位包括蓝洋建筑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及工人均正常组织施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伟在岗带班。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按照蓝洋建筑劳务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伟之前指示,该公司施工员郭某泉安排胡某兵、王某海、詹某锋三名零工对3#、7#楼采光井洞口搭建临时安全防护和雨棚(工序包括:洞口测量、方木下料、防护搭设、雨棚安装等)。安排完毕后,郭某泉继续对3#楼其余部位进行施工安排和巡查。胡某兵等三人查看作业现场后,发现7#楼暂不具备施工条件,经协商决定先由东向西对3#楼北侧四个采光井进行防护。作业过程中,三人互相配合,无固定分工。9时40分许,三人开始对第3个采光井进行防护,其中王某海负责下料,詹某锋负责防护搭设、钉钉子,胡某兵负责递送材料、工具。防护完成约一半,王某海前往第4个采光井测量尺寸,詹某锋、胡某兵继续在第3个洞口临边处作业。10时许,詹某锋正在钉方木时,忽然发现递完材料准备蹲下的胡某兵上身失稳向洞口方向倾倒,便立即放下工具去抓,但未能抓住。只听“扑通”一声,胡某兵从洞口掉到地下一层地面。詹某锋立即大喊呼救,附近的郭某泉、王某海闻讯立即赶赴地下室查看现场。发现胡某兵头西脚东仰面静止躺在地上,有呻吟声和气息。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30分钟,120急救人员到场,将胡某兵紧急送往咸阳中心医院抢救。下午17时许,胡某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现场勘查情况
1.秦汉新城世纪澜庭DK1项目位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二路以南、秦宫三路以东,包括19幢住宅、4幢服务用房及配套,项目为封闭式管理,主出入口位于项目西南侧,由总包管理;北侧有两个临时进出口,由相关劳务单位自行管理。发生事故的3#楼位于项目最北测中部,地上12层,地下2层。1-12层为住宅,地下一层为一层底跃套内,地下二层为人防工程。该楼分东西两个单元,北侧由西向东设置有4个采光井,每单元各两个。
2.事故发生位置位于3#楼西单元东户东采光井(见图1)。该采光井洞口位于西单元东户底跃层与1层室外交界处(具体位置为M轴13至14轴),采光井洞口高出地面20cm,长边2.8米,宽约0.7米,净高5.43米。人员坠落的位置为1层采光井竖向临边洞口,坠落高度约5.5米。洞口上方约60cm悬挂有吊篮,洞口未见到防护栏杆及平网设施,未见到悬挂的安全带。
3.人员坠落至采光井正下方的地下室(负一层)地面(见图2),该处为混凝土硬化地面,地面无杂物、无血迹,周边有一些零散材料。据目击者称:人员被发现时头西脚东仰面躺在地上,无明显外伤,身上未佩戴安全带,旁边散落有一顶蓝色安全帽,外观完好。
(六)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胡某兵,年龄:49岁。于2024年7月10日入场,生前系陕西蓝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世纪澜庭项目临聘零工,负责清洁、排水、盖绿网等。
(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据统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现场应急处置和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员郭某泉第一时间向蓝洋建筑劳务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伟进行了报告,于10时04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时30分许,120救护车在劳务单位引导下从项目北侧大门(未纳入总包管理)进入现场并将伤者胡某兵紧急送咸阳市中心医院抢救,陈某伟安排安全员齐某等人随同前往。11时1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后,陈某伟向公司法人周某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11时50分许,周某抵达医院协调救治保障,并安排王某海通知了伤者家属。16时许,陈某伟了解到胡某兵伤情加重并转入重症室,遂向新灏置业公司常某进行了报告,常某向公司副总杨某银进行报告。17时许,胡某兵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第一时间向家属通报了情况,家属随即报警。随后接到胡某兵死亡信息的蓝洋建筑劳务公司了解到家属报警后,未再向公安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到项目对该亡人事故进行了核查,经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接报后,新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秦汉新城管委会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经查,蓝洋建筑劳务公司向120急救中心和建设单位新灏置业公司上报事故情况后,未按规定向总包单位上报。总包单位未对项目北侧进出口进行统一管理,未能通过救护车进场等信息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汉新城安排专人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并协调善后赔偿事宜。7月14日当晚,蓝洋建筑劳务公司同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目前,该起事故善后工作已经完成,家属情绪稳定,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组评估,接报事故后,新区公安、应急、住建部门和秦汉新城管委会等单位协调配合到位,舆情监测和管控有力,善后协调迅速,事故未出现次生灾害或不良社会影响。但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在事故信息上报方面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胡某兵安全意识淡薄,在采光井洞口临边危险位置进行防护安装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蓝洋建筑劳务公司在前期因施工变更拆除采光井临时防护栏杆时,未按规定对洞口采取安全平网、防护盖板等其他替代性防护措施。致使胡某兵在作业过程因身体失稳等因素发生高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劳务、总包施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范标准,班组教育交底和安全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流于形式,长期未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落实高处作业审批、监护规定,高处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对项目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整治不到位,对涉及高处作业施工风险辨识不足,对项目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重视不足,值班期间不清楚当日主要施工风险,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企业
1.蓝洋建筑劳务公司
一是人员配备不符相关规定。实际项目经理与合同备案不一致且未见到变更手续,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二是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未明确临聘零工岗位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三是班组教育培训考核走形式。该公司对项目多名临聘人员(含死者)以指导填写教育培训资料代替实际教育和考核,以拍照打卡代替班前8-10分钟教育,部分培训资料弄虚作假(死者教育记录已填至7月16日),当日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四是高处作业管理长期缺失。对采光井洞口隐患整治不到位,6月份因变更施工拆除防护后,未及时采取安全网等其他替代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高处作业审批长期缺失,7月14日洞口防护作业前,未开展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护,未对工人配备高坠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第3.0.4条、第3.0.9条、第4.2条有关规定。
蓝洋建筑劳务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清理出西咸建筑市场。
2.新世纪建筑公司
一是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方案不完善。未制订并落实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长期未落实高处作业审批管理,制订的《采光井防护及施工方案》缺少临时性防护施工内容和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一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1条有关规定。二是对劳务单位安全生产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同劳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书面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委托劳务单位自行组织工人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对入场工人进行过教育培训和考核,事发班组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均不合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专职,需同时兼管比较繁重的施工组织、管理任务。长期未能纠正发现劳务单位制度不全、高处作业随意等问题,日常监督检查宽松软,督促隐患整治不彻底,致使项目临边防护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不到位等问题长期反复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三是落实行业部门安全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规范新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建筑施工领域“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和“五严禁、五必须”等规定仅限于微信转发,没有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违反《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出入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未对封闭项目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四是周末期间安全管理松懈。未对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也未要求过劳务单位动态上报危险作业计划,不清楚当日采光井防护施工情况和现场主要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违章违规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总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但直至政府部门介入前该单位仍不清楚本起事故情况。
新世纪建筑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普迈项目管理集团第十分公司
一是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检查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未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列建立落实情况列入日常检查范畴,长期未发现并纠正总包、分包分包单位未建立落实高处作业审批监护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等管理方面突出问题,对采光井防护施工方案审查不认真,未能发现安全技术措施缺失问题并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条等规定。二是督促隐患整改不彻底。对发现的专职安全员数量不足且兼职、采光井洞口警示防护缺失,部分分包单位不按规定报备安全资料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彻底,对整改不力行为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三是周末期间安全管理缺失。公司节假日带班值班、应急预案等制度不完善,未明确值班人员配备标准、安全职责,周末正常施工期间项目总监在未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备情况下休假,未进行工作交接和安排部署。值班人员不清楚也未了解当日主要施工内容和危险作业环节,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巡查检查不到位,截至事故发生未对事发区域高处作业进行巡查。截至当日19时,仍不清楚项目发生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和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温汛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普迈项目管理集团第十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监管单位
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吸取辖区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没有建立健全加强项目节假日期间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开展防高坠专项治理不扎实,落实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责成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向秦汉新城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1.胡某兵,男,49岁,生前系陕西蓝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临聘工人,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带情况下在没有任何防护的采光井洞口临边进行高处作业,作业过程因身体失稳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共11人)
1.周某,男,47岁,蓝洋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备案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未按规定为项目配备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订并实施危险作业审批、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单位安全生产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四条等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2.陈某伟,男,42岁,蓝洋建筑劳务公司实际项目经理,负责公司项目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工作,未取得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认识不清,未建立完善项目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未建立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安排完采光井防护任务后,错误认为该作业不属于高处作业,未要求落实现场监护和防护用品佩戴等安全要求,未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过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采光井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且未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陈某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齐某,男,52岁,蓝洋建筑劳务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取得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清楚洞口临边作业安全风险和管理规定,对临聘工人、栋号长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走形式且未包含高处作业内容,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且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责成蓝洋建筑劳务公司对其安全员岗位进行调整。
4.郭某泉,男,33岁,蓝洋建筑劳务公司项目3#楼栋号长,负责3#楼的施工组织与管理,未接受过高处作业相关安全知识教育,不清楚高处作业需要审批、监护等管理规定。接到领导施工指令后安排三名临聘工人对采光井进行防护作业,作业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未对工人提供安全带并监督使用,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郭某泉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第3.0.4条等规定,责成蓝洋建筑劳务公司对其予以辞退。
5.袁某军,男,50岁,新世纪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红线底线意识不牢,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项目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对发现的公司及项目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高处作业长期不履行审批、监护和洞口防护被随意拆除等问题重视不足,督促整治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袁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高某强,男,32岁,新世纪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健全项目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未按规定组织落实教育培训,对分包单位管理以包代管,未及时纠正该单位人员各类安全问题。周末带班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开展安全检查,不清楚现场施工和事故情况,未督促相关人员排查隐患,对此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高某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7.黄某海,男,39岁,新世纪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严,督促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带队检查不深入,没有及时纠正并发现专职安全员同时负责施工管理和长期未对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问题,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责成新世纪建筑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8.卢某,男,56岁,普迈项目管理集团第十分公司负责人,督促项目监理不力,未要求项目监理处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列入日常检查范畴,致使监理单位长期未发现并纠正总包、分包单位在管理方面突出问题,对存在正常施工的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管理松懈,未完善并落实带班值班和假日期间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导致项目“有施工、无管理”,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9.侯某军,男,56岁,普迈项目管理集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到位,对采光井防护施工方案审查不认真,未能发现安全技术措施缺失并提出修改意见。对施工单位日常监督不到位,长期未发现并纠正总包、分包单位未建立落实高处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和安全员兼职等问题。周末施工期间未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备情况下休假,未进行工作交接,督促值班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不力。对此负有重要责任。
侯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等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0.吴某,男,35岁,普迈项目管理集团项目土建专监,7月14日值班监理,当日临时负责3#楼监理工作,没有了解当日自己监理范围内的施工情况,不清楚现场主要事故风险。巡查检查不及时、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小时采光井防护作业违章行为,对此负有责任。
责成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11.常某,男,34岁,新灏置业公司项目负责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长期存在的高处作业审批制度未落实、洞口警示防护不到位和教育培训考核走形式等问题,对此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责成新灏置业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报送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共3人)
1.王某,男,41岁,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质监站干部、监督一组成员,按规定频次对世纪澜庭DK1项目开展了执法检查,但检查重视现场忽视管理,未对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高处作业、开展班前教育等文件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项目长期未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和教育培训走形式问题,对此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责成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2.常某,男,36岁,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吸取西安恒大文旅城项目“12•2”事故教训不深刻,没有建立健全加强项目节假日期间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没有督促本部门成员在开展常规执法检查过程中统筹对上级安排部署落实情况和企业安全体系建立进行监督检查,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责成其向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作出书面反思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3.董某斌,男,43岁,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副部长,分管质监站工作,吸取西安恒大文旅城项目“12•2”事故教训不深刻,举一反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不到位,督促指导质监站建立健全加强项目节假日期间安全管理机制成效不明显,存在工作疏漏。
责成其向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作出书面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学习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学习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是总包、劳务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配足具备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项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实际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清单,并定期考核,监督落实。三是项目各单位要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危险作业管理(含高处作业)等规章制度并抓好执行。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部要督促各单位抓好落实。
(二)坚持安全第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各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组织一次事故警示教育,将“7•14”作为企业安全警示日,树牢安全红线意识。蓝洋劳务公司,要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操作规程,完善高处作业方案和高坠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到位。要按照合同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强化班组教育培训和现场带班管理,落实各类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现场监护制度,督促关键岗位严格落实项目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坚决杜绝违章作业。新世纪建筑公司,要健全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签订安全协议并督促落实,统一开展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监督人员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时动态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全面加强危险作业安全巡查和现场管理。普迈项目管理集团,要建立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值班人员安全职责和工作交接,将员工教育培训效果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列入日常检查。严格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部分审批,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作业,特别是对高处作业、动火等危险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新灏置业该公司,要完善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监理、总包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考核问责,加大对重点部位和高处作业作业等环节抽查频次和督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积极担当作为,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落细。秦汉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总结分析近年来建筑领域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加强项目节假日期间项目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下大力气抓实抓细危险作业审批、监护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大安全投入、狠抓制度执行。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抓早抓小抓源头,对反复出现的高处作业不审批、不配备监护人员和不佩戴安全带等行为要约谈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屡教不改的要建议更换相关管理人员,采取严厉措施。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明确节假日项目安全管理各项具体要求,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监管,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加大对各新城建筑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开展一次危险作业专项排查治理,突出防高坠、防坍塌等事故易发环节,推动新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