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早9时许,位于三桥街道杨何村一自建房废品站内,一名货车司机在卸货过程中不慎被倾倒的货物压伤,最终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新区批准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区公安局、工会以及三桥街办共同组成的“11·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与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货物超重装载情况下,强行进行危险卸货作业,导致货物倾倒,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个人情况
张某桃,女,42岁,系该回收站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地情况
事故发生在三桥杨何村一自建房PVC废品回收站西南侧。张某桃以个人名义于2025年4月16日与杨何村村民杨某旗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合同期限为2025年4月16日—2026年4月15日,租金30000元,整院面积2亩左右,共有平房5间。主要从事PVC材料废品回收相关业务,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系个人违法经营。
(三)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整体环境
事故经营场所为“杨何村自建房PVC废品回收站(图①)”。现场勘查确认,该场地整体呈不规则矩形,内部功能区混杂。设有多处废料堆放区,生活区、库房、物料粉碎区等。事故发生区域位于场地西南侧的钢构大货棚(图②)内。该货棚长约20m,宽约10m,高约6m,内部设有一台用于粗加工PVC废料的粉碎机。
2.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载重8990kg,停放于钢构货棚的东北侧(距南侧墙体约3m,距西侧墙体约15m)。据目击者描述,车辆货厢为侧面栏板打开式,车头向东,东西停放,司机当时在车辆南侧栏板旁。勘查时,死者运载的PVC废料仍堆积于该处地面。
3.涉事车辆信息
车辆信息:死者关某云所驾驶车辆为一辆中国重汽豪沃牌仓栅式轻卡(厂牌型号:/ZZ5047CCYF3314E145,车外廓长宽高:5995/2550/3250,核定载质量:1580kg),该车货厢结构具备可开启的侧面栏板(俗称“高栏”)。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严重超载。
三、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经过
2025年11月1日早9时许,关某云(死者)微信告知回收站李某洋(张某桃老公)有一车PVC废料板将运往其场内,并告知其载重(车辆及货物总重量),在未得到李某洋回复前,关某云于上午9时10分许,自驾货车进入废品回收站,且未履行站内过磅程序,亦未与现场人员沟通,径直将车辆驶入西侧钢构货棚内的粉碎机旁停靠。停车后,关某云随即开始自行卸货,首先解除了货厢上捆扎货物的绳索(解开绳索后,货物有向南倾斜倾向);随后,由下往上依次打开了货厢侧面的车厢板、横档及高栏。当最后一块高栏被打开后,货厢高处堆放的PVC废料板失去侧向约束,开始向南侧发生倾倒。此时,正在货车南侧操作叉车的场内员工景某领,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关某云大声呼喊示警,关某云躲避不及,被滑落的货物压倒,埋在PVC废料下面。
(二)救援及医疗情况
事故发生后,景某领立即驾驶叉车将压在关某云身上的货物移开,随后向废品站负责人简要报告情况,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被宣布死亡。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三桥街办、辖区派出所等多部门抵达现场联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关某云,男,45岁,生前系自有轻型卡车驾驶员。
(四)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本次事故经死者家属与回收站负责人协商达成一致,共赔付17000元(人道主义资助12000元和5000元医院急救费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关某云,男,生前系自有货车驾驶员,其安全意识淡薄,对货厢内的货物捆扎不牢固,卸车时实施了由下至上打开车厢栏板的危险作业方法,且未能及时发现货物倾倒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张某桃经营的PVC废品回收站,作为该场地的使用人应对场内人员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管,事发时场地内未对关某云的危险操作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死者关某云(货车司机)作为直接作业人员,在卸货过程中,实施了先解除捆扎后由下至上打开车厢栏板的危险作业方法,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个人
张某桃,女,系自建房PVC废品回收站负责人。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其无相关营业资质的情况下,仍持续组织废品回收经营活动。由相关单位对该非法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三)对有关监管单位、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坚决防止无证无照经营,筑牢安全监管底线。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直接导致安全监管真空,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核心诱因,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取缔,从源头防范事故风险。
(二)压实场所安全主体责任,防止责任推诿扯皮。对进入管理区域的所有人员(含非本单位员工)全面履行法定安全责任,严禁以“非本单位员工”为由规避责任;同步强化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建设,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应急措施落地见效。
(三)提升基层监管履职能力,实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针对小微作业活动隐蔽性、流动性强的监管难点,加强基层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优化隐患排查机制,提升精准发现、快速处置能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取缔非法经营,强化常态排查。属地街办要联合相关单位对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加大辖区内再生资源经营场所全面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消除监管盲区,坚决遏制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反弹回潮。
(二)压实监管责任,源头防范风险。属地街办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强化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常态化摸排检查,细化排查标准和流程,统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人员岗位职责与工作分工,压实监管责任;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隐患自查自纠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规范临时作业,加强培训教育。属地街办要定期组织开展再生资源领域外包作业、临时作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临时用工、外部送货(服务)人员全面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管理体系,不得存在管理盲区;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再生资源领域消防安全、行业规范等培训教育,督促企业树立底线思维,防止因管理疏漏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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