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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抵押人
廉振虎
不动产坐落
秦都区世纪大道国润城D2号商业楼3层02号
不动产
登记证明号
陕(2022)咸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562号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