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经初步查验,我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西咸新区创新大厦一层政务服务大厅9号窗口。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李忠安 | 西安市未央区阿房路西纺三村26幢20303室 | 1025110006-6-1-26-20303~0 | 李莎 |
陕西省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