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核实,依据《陕西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且物业企业已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开展了相关服务,故按照合同约定物业企业应当收取所产生服务费用。因房屋质量导致业主未第一时间收房,针对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开发建设部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建议双方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单位:沣东新城开发建设部 电话:89143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