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要办理的是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该业务需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双方共同申请。购房人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若业主自行申请需开发企业给购房人出具委托书来登记机构自行申请办理。
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1月16日10:20分与您联系,并告知您办理结果。
欢迎您继续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回复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3318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