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西咸新区创新大厦一层政务服务大厅9号窗口。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备注 |
1 | 秦韵佳苑社区原张闫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张闫村 | 9354.53 | |
2 | 秦韵佳苑社区原张闫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张闫村 | 22953.51 | |
3 | 秦韵佳苑社区原张闫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张闫村 | 19863.08 | |
4 | 秦韵佳苑社区原张闫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张闫村 | 10239.42 | |
5 | 秦韵佳苑社区原张闫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张闫村 | 4444.21 | |
6 | 秦韵佳苑社区原张闫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张闫村 | 19463.71 |
公告单位: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