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西咸〔2024〕62号)

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抵押人张世先
不动产坐落泾阳县高庄镇芦家村商业配套区10幢1单元24层12401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陕(2019)泾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473号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