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有关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08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167号)文件要求,结合近期业务经办中出现的问题,现就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有关参保缴费政策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时,鼓励农民工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二、除农民工本人提出按照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外,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不再考虑户籍种类,统一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凡选择按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参保单位需提供农民工本人申请、农业户籍证明。

三、原则上不再受理参保职工由城镇职工身份变更为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确保失业保险应保尽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是失业保险稳定就业的重要环节,请各参保单位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告知失业人员参保及享受待遇的法定义务,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