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4.0版:离岸金融服务、简政放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总部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7月12日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01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的通知》,从简政放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总部经济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四个方面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试点增加新动能。

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落实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金融监管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4.0版,既体现了上海市场自主创新的内容,也涵盖了其它自贸试验区或特殊经济区域探索推广的经验。

一是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降低市场的“脚底成本”。区内主体可在线上申请行政许可业务,如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将外债注销登记功能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取消办理时间限定。

二是不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资本流动管理。在区内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资性外资企业真实、合规的境内股权投资;支持选择“投注差”借用外债的企业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并允许合理的融资提款币种、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

三是持续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发展,降低区内企业适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的国际收支规模门槛。对区内企业,将汇发〔2019〕7号文规定的“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门槛降低为“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要求“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情况下,维持区内“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标准,继续鼓励总部企业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做大做实。

四是实现跨境金融联动,提升离岸服务辐射能级。区内银行可向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并提供外汇NRA账户服务,支持银行向境外机构提供外汇NRA账户资金质押外汇贷款服务。

《实施细则》4.0版是对2018年发布的3.0版前期政策的全面更新和梳理,内容涵盖了上海已实施试点和新增试点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采取更新版本的方式,是对市场关于“一个文件就能弄懂全部创新政策”诉求的积极响应,从制度使用角度细化了优质营商服务。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试验时间最长、试验内容最广、试验参与主体最多,所积累的丰富试验经验是新时代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不忘初心”再出发的客观基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在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继续强化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落实外汇管理改革各项政策,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新片区建设,为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与最广大的市场和服务主体一起打造新时代征程的“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