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业务创新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陕西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政策创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十二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批复》(汇复〔2019〕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现决定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1)。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陕西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陕西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2)。

七、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适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各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应要求适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企业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我分局适时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业务的银行,我分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自贸试验区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此前已开展上述相关业务,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黄丹029-88150841

郭文峰029-88150735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doc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