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使用权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长安区字第14-0056号 | 雒军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340.52㎡ | 王寺街办王寺西街15号 |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0年9月10日
浏览次数:次
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使用权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长安区字第14-0056号 | 雒军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340.52㎡ | 王寺街办王寺西街15号 |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