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西咸新区创新大厦一层政务服务大厅9号窗口。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备注 |
1 | 大原村二组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道大原村二组 | 9889.99 | |
2 | 大原村农民集体,大原村十一组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道大原村 | 87207.93 | |
3 | 马王街道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道大原村 | 11801.01 |
公告单位: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