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西咸〔2023〕74号)

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一)

抵押权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赫群成
不动产坐落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芦家村建材商贸城B区11幢02号商铺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陕(2020)泾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01号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