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一) | 抵押权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 |
抵押人 | 文鸿霞 | |
不动产坐落 |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镐京大道(原富裕路)以南、汉池路(原沣东七路)以西昆明澜庭(FD4-8-1地块)20号楼1单元F1层1F139室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陕(2023)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2331号 | |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二) | 抵押权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 |
抵押人 | 文鸿霞 | |
不动产坐落 |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镐京大道(原富裕路)以南、汉池路(原沣东七路)以西昆明澜庭(FD4-8-1地块)20号楼1单元F1层1F141室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陕(2023)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2332号 | |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三) | 抵押权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 |
抵押人 | 文鸿霞 | |
不动产坐落 |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镐京大道(原富裕路)以南、汉池路(原沣东七路)以西昆明澜庭(FD4-8-1地块)20号楼1单元F1层1F129室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陕(2023)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2333号 |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