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明 | 抵押权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 |
抵押人 | 李勇 | |
不动产坐落 | 西咸新区能源金贸区沣泾大道以东、尚航七路以西、丰产路以南欣阳花园住宅项目10#住宅楼2单元3层20302室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陕(2024)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5547号 |
特此声明。
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