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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证书或者证明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名称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不动产权证书
陕(2018)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175号
左亚红
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精品陶瓷城1幢10112号商铺
2
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03806037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阿房一路4号4幢10502室
陕西省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