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西咸〔2025〕90号)

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一)

抵押权人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抵押人田菲
不动产坐落泾干镇泾河小镇D组团第24幢1单元31层13104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陕(2020)泾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83号

(二)

抵押权人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抵押人何建堂、刘娟利
不动产坐落泾干镇泾河小镇D组团第34幢1单元32层13204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陕(2020)泾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87号

(三)

抵押权人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抵押人陈静、陈卫卫
不动产坐落泾干镇泾河小镇D组团第34幢1单元5层10501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陕(2020)泾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85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