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的人员。

二、办理条件

(一)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已经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且按时进行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该类人员在失业期间未在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近五年毕业的国家统招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以上未实现首次就业的人员;

(三)失业的残疾人,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四)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七)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成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不含领取退休金人员的家庭人员;

(八)失去土地的困难农民,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因为政府规划进行整体改造或搬迁而失去土地且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军烈属或残疾的农民;

(九)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办理依据

1、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4号)

2、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规范》的通知(市就服发[2019]12号)

四、所需材料

(一)共性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含首页及本人页)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所有有打印字体的页面)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社区领取,社区初审盖章);

(二)个性资料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应出具个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或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复印件,并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失业的残疾人,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4、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应提供军人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应提供《离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6、失去土地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个人被征地证明材料及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及地点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地 址:上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

029-38035016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