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生态环境局、园办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信访办法》《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反托管区域除外)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新区生态环境局收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根据情形,转交各新城、园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或直接查处,直接查处的,由新区生态环境局落实奖金发放。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奖励实施
第四条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依法实名举报、分级奖励、谁查处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环境监控管理系统、陕西省信访信息系统、西安市12345市民热线、新区管委会政务信息管理平台公众诉求系统、上级转办或领导批示件、省厅每日舆情、新区宣传部转来舆情、人民网网民留言,以及其它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第七条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五)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六)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七)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以及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八)保留或使用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或燃煤集中供热站已经实施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且保留燃煤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启运燃煤锅炉的;
(九)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十)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十一)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十二)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十三)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十四)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十五)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按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关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对应的处罚幅度,给予200-1000元奖励;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对企业内部知情人员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九条对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公民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的,报请新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决定,给予特殊奖励,特殊奖励金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三章 核发管理
第十条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结案后,附举报
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附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等,经局务会研究后形成奖励决定。属特别重大的奖励情形,报请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做出奖励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核实相关信息,按奖励条款予以奖励。对奖金发放进行登记,形成台账,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手续或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提供本人转账信息,由新区财政局将奖金转入举报人账号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需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或已被新区生态环境局及新城、园办、镇街或相关部门掌握在册的;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的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途径,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建立举报奖金核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形成举报工作台账和资料档案,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新区生态环境局经费中环保专项资金列支,按照新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各新城生态环境局、园办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对辖区内符合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各新城、园办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