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361012776763164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 年第6号)

抽样单XBJ23610127767631640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魏豆腐坊2023年10月16日生产的豆腐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魏豆腐坊生产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魏豆腐坊生产的豆腐

2.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

3.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6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魏豆腐坊生产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1002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200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主要是由于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没有把好关,对此企业立即整改: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对供货单位严格要求,保证供应食材安全可靠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4年1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