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试点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试点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新区管委会决定将《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部分县级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试点街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试点先行,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镇(街)的承接能力和基层实际需要,第一批试点的建章路街道、高桥街道、底张街道,采取“一街道一清单”形式,制定试点街道承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附件)。

自2024年8月1日起,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正式交由试点街道,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新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实施,但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

二、试点街道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新区宣传文旅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工作部、应急管理局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试点街道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指导试点街道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试点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试点街道承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