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泾河西咸新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及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渭河流域治理保护中心《关于对陕西省泾河西安段河道管理范围复核调整方案技术审核意见的复函》,现将泾河西咸新区段管理范围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泾河西咸新区段,右岸上起枣坪村(咸旬高速桥下游950米处),下至芦家村(咸铜铁路桥下游200米处),左岸上起花池渡村(修石渡大桥下游约2公里处),下至北丈村(咸铜铁路桥上游200米处),管理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

二、在泾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倾倒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在泾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设置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泾河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对泾河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等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相应新城、街办等河道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原状。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泾河西咸段河道划界成果调整总布置图.pdf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