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
告诫函

新区各市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佳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区各市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开展公平竞争。

二、严格遵守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要求。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由经营者定价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自觉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稳定,禁止趁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价格。收费内容应真实准确,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禁止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禁止捆绑收费。

四、生产、销售盒装月饼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将实行重点监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商场超市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六、酒店宾馆、民宿等各类住宿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严格做好线上线下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菜品、酒水和客房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禁止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虚假商业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各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特定人群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八、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品名、价格及必要信息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九、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铁路、高速公路等有关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要落实好中秋、国庆假期收费公路继续对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政策。

十、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禁止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时令价”等模糊标价行为。鼓励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做好“图片+价格+计量”标价方式。

十一、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以及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保供稳价要求,禁止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十二、各类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费时间等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必须严格落实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

十三、行业协会和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新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对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法从重查处并予以曝光。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