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咸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新区专班各成员:

为扎实推进落实《西咸新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陕西咸党政办发〔2023〕66号),按照西安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的函》(西跨综办〔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新区监管实际,制定《西咸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现予印发,请各综合监管事项牵头单位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西咸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

2024年3月29日         




    

西咸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监管

领域

监管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监管层级

1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生产和经营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食源性疾

并信息及

食品中的

有害因素

新区基层工作部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生产和经营主体

新区发改商务局

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

对餐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

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

对食盐生产经营的食盐专营管理和行业管理

《食盐专营办法》《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新区教育体育局

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2

药品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疫苗和集采中标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

药品经营(零售)、使用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配合单位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用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进行解读

《药品管理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医疗器械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配合单位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理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

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公安局

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区生态环境局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5

燃气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燃气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会《西安市建设工程电动自行车 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的通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西安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公安局

对非法销售燃气和无证经营窝点以及破坏、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的监管等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职责

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等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职责

新区应急管理局

对燃气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应急管理有关要求的监管等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职责

5

燃气综合监管

配合单位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监管等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职责

相关建设工程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等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燃气经营企业

6

特种设备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城镇燃气领域涉及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督促、协调和指导交通运输领域各单位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区教育体育局

督促、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区社会事务局

督促、协调和指导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区宣传文旅局

督促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7

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财政金融局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监督管理、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经审批开展金融业务的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

7

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综合监管

配合单位

新区公安局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九条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经审批开展金融业务的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

联系对接相关单位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条

8

成品油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发改商务局

强化“黑加油站点”治理,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成品油流通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制订本地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函》

成品油销售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公安局

对涉危安全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新区生态环境局

对加油站等地下油罐及防渗措施落实情况、加油加气站等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对加油加气站等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8

成品油综合监管

配合单位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成品油销售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

《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新区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对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新区市场监管局

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对加油站的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8

成品油综合监管

配合单位

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成品油销售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对经营(驻在)期限的监督检查

《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新区税务局

税务稽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9

自建房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综合治理

《西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建房相关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全周期监督机制,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9

自建房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建房相关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利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配合

单位

新区基层工作部

指导镇(街)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对用作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的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自建房,并定期开展规划动态监测评估

对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检查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

自建房综合监管

配合

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自建房房屋质量安全明确鉴定为A、B级的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为C、D级的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建房相关主体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新区

本级


对违规安装使用电梯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涉及经营性自建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新区宣传文旅局

对用作影院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对用作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单位,网吧、娱乐场所、旅行社等文化和经营单位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新区公安局

对用作旅馆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新区教育体育局

对用作学校(含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新区发改商务局

对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新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加强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发改商务局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税务局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的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欺诈虚假宣传行为的检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11

根治欠薪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行为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和维权告示牌等的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和维权告示牌等的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12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师法》第十五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诊疗机构、医务人员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配合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移交的互联网诊疗价格收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公安局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的检查

14

网约车平台公司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公安局

对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网络安全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价格法》第三十三年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新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局

联系对接有关单位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新区宣传文旅局

协调具有执法权限的上级网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新区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税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15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配合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16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教育体育局

对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国务院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

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对开展体育类培训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配合单位

新区宣传文旅局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监督检查

中国务院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教育部办公应急管理局部办公局《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关于明确新区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职责的通知》

协调具有执法权限的上级网信部门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新区基层工作部

对未经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查处

新区市场监管局

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17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基层工作部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18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基层工作部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殡葬服构务机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生态环境局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募(骨灰堂)等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西安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民发〔2021〕111号)

新区自然资源局

对违法占地建造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新区社会事务局

对违规利用医院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和救护车违规运输遗体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新区公安局

对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妨害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接运遗体的社会车辆(除救护车外)依法查处

19

饲料生产综合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基层工作部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吊销相关企业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0

餐饮单位油烟治理

牵头单位

新区城管交通局

餐饮单位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餐饮单位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单位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新区生态环境局

对餐饮单位油烟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

21

厨余垃圾排放和流向的监管

牵头单位

新区城管交通局

对餐饮经营场所厨余垃圾监督管理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十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

重点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实地核查

新区

本级

配合单位

新区市场监管局

对餐饮经营场所的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的监督检查

新区生态环境局

对餐饮经营场所的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的监督检查

新区宣传文旅局

对星级酒店、A级景区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的监督检查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区发改商务局

对商超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