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XBJ23610127768835900、XBJ2361012776883590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7号)

抽样单XBJ23610127768835900、XBJ23610127768835904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ZL2023(JW)-2AC-0864、№:ZL2023(JW)-2AC-0868”)中,西安檀亿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尖椒”、“大葱”,经抽样检验,“尖椒”的敌敌畏项目、“大葱”的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安檀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尖椒”、“大葱””。

2.不合格项目:敌敌畏项目、甲拌磷项目

3.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我局查处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于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200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可能是食品种植环节原因造成的,对此企业对照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采购要求,把控进货关口质量。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4年 2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