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AJDC06005AJF602982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8号)

抽样单DBJ23610100766432237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AJDC06005AJF6029823)中,西安好食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品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购进的“麻酱米线”,经抽样检验,“麻酱米线”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西安好食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麻酱米线”。

2.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

3.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单位涉嫌经营菌落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我局查处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能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较轻,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第2部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共计101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2005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进行原因排查,可能是食品生产环节原因造成的,对此企业对照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贮存要求。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4年 3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