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咸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2020年4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对全省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一、自然资源包括哪些类型?什么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根据《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目前,西咸新区只涉及水流、湿地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二、为什么要进行确权登记,《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主体构成要素、重要空间载体和生态保护的主要对象。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自然资源管理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底数不清、权责不明、监管不力、保护不严、界线交叉等,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严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加快解决当前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基础,是前提,也是保障。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的原则,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要求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本轮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被赋予“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两统一”职责,而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是落实这项改革重任的前提。因此,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意义重大。

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选取12个试点省份先行实施,我省未承担试点任务,但期间积极关注各项试点进展情况,积累经验,为《方案》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试点结束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法治化轨道,其中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经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

三、《方案》是如何制定的?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我局抓紧组织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结合新区自然资源实际,研究起草了《方案》,在征求采纳了各新城管委会、新区改革创新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10月,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核。

2020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要求尽快报新区管委会印发。

四、总体思路是什么?

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指导思想。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一登记、整体保护、统筹兼顾五大基本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划清“四条边界”,即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一个薄”,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构建自然资源信息“一张网”,最终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五、主要任务是什么?谁来完成?

按照《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结合新区实际,新区自然资源登记类型主要包括水流、湿地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按照新区和新城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共有5大主要任务。

一是配合做好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配合做好新区范围内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新城管委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是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水流包括河流、湖泊和水库。各新城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除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三是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新城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除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四是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各新城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除省自然资源厅、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五是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信息、专项调查信息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六、工作计划是什么?时间如何安排?

按照新区和新城相结合的登记原则,初步计划从2020至2023年,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新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新区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哪些类型?登记程序是什么?

按照《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种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发布公告、登簿发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