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西咸新区创新创业环境,支持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产业平台等创新载体发展,提升平台企业在推进市场主体增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制定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西咸新区平台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平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超过2家)、平台企业招引的市场主体。本政策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均在西咸新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登记注册服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运营服务及互联网现代服务和为其招引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主体。
三、平台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平台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住所面积在50平米以上;
2.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编制详实、完整的可行性报告;
3.有独立的招商引资业务,有互联网线上平台,可以开展创业辅导、信息交流、投资路演等活动;
4.承诺年招引入驻市场主体且实际运营100家以上,同时年度纳税(包含招引市场主体纳税)3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纳税(包含招引市场主体纳税)50万元以上;
5.有完备的实名认证系统;
6.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有相应的管理系统、完整的管理团队、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优质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7.建立主体真实、合同真实、票据真实、资金流真实、货物流真实的可查、可控、可追溯系统。
(二)申请平台企业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平台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
4.招商引资承诺书;
5.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
6.支撑“五个真实”的互联网平台系统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7.相关的其他材料。(见附件3)
(三)平台企业认定程序:
1.初审。申请企业向所在新城市场监管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各新城市场分局会同税务局初审后报新城管委会审签。
2.复审。初审完成后各新城市场监管分局将申请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市场监管局)复审,经现场核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3.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的企业向管理办公室(后简称“园办”)提交申请材料,由园办会同新区市场局和税务局进行初审和复审,经现场核查后,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4.发证。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平台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认定文件,并颁发平台企业认定证书。
四、财税奖励
(一)开办助力奖。对新认定的平台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奖励3年。依据平台企业年度区域财政贡献,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存量40%、增量80%;第3年奖励存量20%、增量80%。当年无增量时,按存量的相应比例计算。
(二)企业发展奖。鼓励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开办助力奖3年期满后可享受企业发展奖,再连续奖励三年。依据平台企业年度区域财政贡献划分为200(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其当年度区域财政贡献30%和40%的奖励。
(三)招商成果奖。平台企业年度招引入区的企业数量达500家(含),奖励20万元;达1000家(含),再奖励40万元;达2000家(含),再奖励80万元;2000家以上的,超出部分每1000家奖励80万元。招引数量年度不予累计,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平台企业年度招引入区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达1000户(含),奖励10万元;达5000户(含),再奖励30万元;达10000户(含),再奖励50万元;10000户以上的,超出部分每1000户奖励5万元。招引数量年度不予累计,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其他奖励。
对从新区外引进或培育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每家平台企业10万元奖励。
对从新区外引进或培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平台企业2万元奖励。对从新区外引进或培育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家平台企业10万元奖励;对获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平台企业5万元奖励。
对从新区外引进或培育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平台企业20万元奖励;对从新区外引进或培育成长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每家平台企业10万元奖励。
对于平台企业招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商成果奖基础上,给予每家平台企业2万元奖励。
对于平台企业主导参与总部经济、独角兽企业等重大招商项目并成功入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平台企业最高50万元的招商奖励。
五、奖励审核和兑现
认定首年不完整的会计年度,依据认定时间,6月30日(含)之前认定的,自认定之日截止当年年末为第一年度;7月1日(含)之后认定的,自认定之日截止次年年末为第一年度,统计可跨年。每季度首月30日前,完成上季度所涉奖补事项的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拨付。
六、资质管理
七、平台企业撤销
八、风险防控
九、附则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平台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3335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