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二、受理单位:各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五、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材料:
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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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三)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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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地点;街镇便民服务站
八、办理时间:上午9点-12点
下午13:30-17:30
九、联系电话:029-32103158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受理窗口预审资料
(三)审核、发照
十一、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