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规范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规范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西安市行政区域户籍且长期(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以上)居住在我市的人员,包括:

(一)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已经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且按时进行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该类人员在失业期间未在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近五年毕业的国家统招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以上未实现首次就业的人员;

(三)失业的残疾人,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四)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七)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成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不含领取退休金人员的家庭人员;

(八)失去土地的困难农民,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因为政府规划进行整体改造或搬迁而失去土地且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军烈属或残疾的农民;

(九)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申请认定,社区工作人员根据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对个人长期未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的,则向本人常住地社区进行申请。

(二)社区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报至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复审。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进行业务办理,符合条件的应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上标注其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三、所需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及认定标准,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共性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含首页及本人页)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三)个性资料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应出具个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2.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复印件;

3.失业的残疾人,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4.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应提供军人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应提供《离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6.失去土地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个人被征地证明材料及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材料。

四、认定要求

(一)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个人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人员)

2.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有经营性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车辆、土地流转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退出: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累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3次以上)

6.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

五、咨询电话

029-89500023、029-895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