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西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西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各新城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在西咸新区辖区范围内,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西咸新区管委会内设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规定;

(二)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统一;

(四)遵循“必要、实用、精简”的原则,科学、民主、公平、公开、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五)突出新区特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六)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以新区(新城)管委会名义或新区(新城)管委会办公室名义、新区(新城)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以部门名义制发、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产生诉讼行为给新区造成败诉等不利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制发部门向管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发文数量,制定部门要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准确界定制定的行政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或含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内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第八条西咸新区管委会及各新城管委会司法行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司法行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监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管委会规定的与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按照“谁提出,谁起草”,确定起草部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领导或主任办公会指定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对专业性较强、对公众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范的内容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时必须按第十二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组织专家研讨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管委会作出的涉及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材料应当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构审查。未经司法行政机构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管委会领导不予签发,不能提交相关会议审定,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报送司法行政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简要过程等;

2.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3.新区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及处理方法;

4.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说明;

5.其他有关材料。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说明材料,应包括有关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的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风险评估等)内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作为公函附件报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规范、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必要时,应当阐释术语的特定含义。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实施间隔期及有效日期。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到实施间隔期一般不少于30日,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构可会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材料进行法律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二)是否与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六)是否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间隔期及有效期;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司法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送审表上作出“同意”或“退回”等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行政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退回起草部门:

(一)对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做出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二)有关部门对文件拟定内容存在重大分歧,起草部门未与其他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三)经风险评估,社会公众意见较大,风险等级较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较多,没有规定符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度和措施的;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送审稿存在明显的内在矛盾、漏洞和其他重大缺陷的;

(六)存在其他制作技术性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对于退回起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送审部门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进行实质性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重新报送审查的,审核期限重新计算。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无法修改的,起草部门不得再报送。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送审稿规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独立或联合起草部门,召集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研究论证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且分歧巨大的,起草部门应主动协调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后未能取得一致的,起草部门应报请司法行政机构,由司法行政机构协调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经司法行政机构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的,应报请管委会有关领导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管委会领导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的,司法行政机构应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方案,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同意”的,以新区或新城两级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由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同级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会议批准后予以发布;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起草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制发要求、程序等环节,推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经管委会审议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制定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制定部门为多个部门的,由起草部门报送备案。各新城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各新城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西咸新区管委会备案;西咸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各新城管委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事务,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制定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备案审查。报送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第三十二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与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联合审查,共同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司法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将处理情况报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必要时,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也可直接审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撤销建议,制定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制定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转送制定部门核实处理,制定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管委会司法行政机构可直接审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新城管委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新区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化管理,做到日常检查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构督促协调,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包括:“保留”、“重新修订”、“重新公布”和“废止”等。

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分“新颁评估”、“中期评估”和“届满评估”三种。

(一)规范性文件发布一年后,进行“新颁评估”。由起草部门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征集实施部门对其实施情况的评估意见,汇总实施意见,提出评估建议,制定评估报告,于1个月内,报送司法行政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发布满两年的,开展“中期评估”。由起草部门负责,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全面检查工作,制定评估报告,于2个月内,报送司法行政机构。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届满评估”,制定评估报告,于2个月内,报送司法行政机构。

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条文法律依据评估;

(二)条文完备性评估;

(三)条文适用性评估;

(四)条文有效性评估;

(五)相关建议等。

第四十二条 起草部门可以自行评估,也可委托专家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有效期届满的,可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或者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等的,应当予以重新修订。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依据的上位法依据已废止,或者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的,应当予以废止。

规范性文件废止,由起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由管委会发布行政公文予以废止。行政公文公布5日内,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备案。

第四十六条以省市名义印发的新区规范性文件,需要“重新修订”、“重新公布”和“废止”的,由起草部门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以管委会名义向省市政府提出相关申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制发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构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以西咸新区管委会名义对外公开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文件:《西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