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式样及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新城环保局,各园办环保部门:

为切实加强辖区危险废物监管,防止环境污染,解决全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规范标准,环境保护局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区范围内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式样及设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废标识分类及设置要求

(一)标识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危险废物标识共分两种:场所警告标志、包装容器标签。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

(二)设置要求:

1、场所警告标志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1) 固定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固定时,则固定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 固定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围墙或防护栅栏高度小于6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 固定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要设置明显隔离带,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 固定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固定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单独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2、包装容器标签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为容器盛装的,盛装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容器外壁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则应在适当的位置系挂危险废物标签牌(附件B-2)。

(2)当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的,包装容器标签可粘贴(附件B-1)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相协调;危险废物贮存建有围墙、防护栅栏场地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2)系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的张贴或系挂(附件B-2)应与其分类相对应。

(3)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池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粘贴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左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协调居中。

(4)勾选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时,应根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性质,可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附件中《危险废物种类及符号解释》确定其危险类别。

(三)分区(类)标识:

1、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为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应分区(类)摆放,为醒目危险废物分类情况,除设置危险废物容器标签牌外,企业应设置分区(类)标志,可以标明危险废物物品名称。

2、分区分类标识尺寸、颜色、设置国家标准未做要求,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建议参照(附件C-1)统一设置。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新城园办通知产废单位对内部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情况开展自查,凡是不符合要求的标识必须立即撤换,按照规范要求重新设置,新区环保局将不定期抽查。

(二)日常管理中要定期对危险废物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识完整、整洁、信息准确、内容完整、设置规范。

(三)危险废物所有标识上严禁出现商标、水印等与危废无关的信息。

联系人:吴春辰 电 话:029-33585982



陕西省西咸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附件:西咸新区危险废物标识牌式样及设置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