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办:
《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尽可能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西咸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咸新区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应急工作机制》编制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管委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3.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3.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5依靠科技,提升能力。加强能力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培训和信息公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事件,以及发生在新区行政区域外且新区受到影响的辐射事故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辐射事故是指发生在西咸新区境内除核设施事故以外的核与辐射污染事故。
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西咸新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5)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处置过程中及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6)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7)临近市发生辐射事故给西咸新区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8)其他因素导致的辐射污染事故。
1.5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事故。
重大(Ⅱ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较大(Ⅲ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事故。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新区管委会设立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同时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辐射事故处置与保障组;事故所在地的新城、园办及其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相应对口参与各应急小组的工作,并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新区环保局局长任组长,新区公安局、新区教育卫体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宣传部及新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新区环保局、新区公安局、新区教育卫体局、新区财政局及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新区环保局,分管核安全工作的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新区公安、新区卫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由新区环保局牵头,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卫生疾控、防化部队及相关科研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由新区教育卫体局牵头,组织相关医疗单位及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等专业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保障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组织环保、财政、卫生、新城、园办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由新区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核与辐射专家组成。
各新城、各园办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由各新城、各园办确定。
2.2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领导新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新区内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报告和终止等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省提交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西咸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省环保厅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委托,具体组织实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具体负责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处置与终止等工作;指导新区内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新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等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汇总、总结和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并接受新区管委会应急办的指导。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的职责:承担特别重大(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的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支援、指导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的应急监测;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的职责: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质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指导应急处置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负责对受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保障组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和交通工具、物资器材的提供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职责:为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的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有权提出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或动用部队参与处置的建议意见。
各新城、各园办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省上和新区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及专家咨询组;负责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与终止工作;负责调查辖区内所有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事故责任人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并及时向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请求支援;完成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3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新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信息报送、信息发布、应急组织、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等工作;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向上级报告和向公众公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隔离及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新区卫生部门: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助以及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监测。
新区财政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新区公安消防部队:按照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或应管委会应急办公室请求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
新区宣传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指示。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2预警信息的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各新城、各园办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过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或通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还要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现人员照射的要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应急办公室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直至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对于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辐射事故,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要立即报告新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省环保厅(省核安全局),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办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及时向上级应急办和同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要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必要的防护及救援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场处置,控制事态。
4.3应急响应及现场处置。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及需要新区应急办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辐射事故,须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对于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省政府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由新区管委会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应急启动命令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相关人员并携带仪器设备、装备、应急物资等赶赴现场,在辐射事故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与协调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监测、处置、保卫、救护和人员撤离等工作,视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切实保障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环境污染和人员健康损害。
4.4应急响应的终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一是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发的可能;
二是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三是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还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继续开展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评价工作,直到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止。
4.5调查评估。应急响应终止、事故地辐射环境恢复常态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各单位应根据担负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彻底清查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要监测、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做好善后工作,直到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为止;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经本次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本次事故处置的经验和教训,及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实施程序。
4预案管理
4.1预案的宣教。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相关部门、新区园办要加强辐射事故的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辐射事故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4.2预案的培训。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员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辐射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4.3预案的演练。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员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按年度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由同级新区、新城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确保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
5.2物资保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
5.3制度保障。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应急单位必须保障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和正常使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