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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相关部门,各园办:

现将《西咸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西咸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西咸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第5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82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西咸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委托第三方普查机构,摸清西咸新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新区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新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3类重点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区域内各类产业园区及保税区、保税中心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以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能源化工行业企业和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殖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核实汇总后确定。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各新城(园办)填报园区调查信息。新城、园办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放调查表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放调查表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相关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普查实施准备(2017年11月-2018年4月)

1.建设普查机制

成立新区、新城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新区委托第三方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组织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细化技术规定,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

2.组建普查队伍

普查队伍由新区委托第三方普查机构的专职管理、业务技术骨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以及各新城(园办)抽调配合人员组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普查办)委托第三方普查机构,组织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开展清查建库

各新城(园办)配合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普查机构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二)实施全面普查(2018年5月-7月上旬)

1.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新区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第三方普查机构受新区委托,采用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采集的数据,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2018年7月-2019年)

1.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由新区普查领导小组会同第三方普查机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省普查领导小组,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2.成果发布

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由新区普查办编制普查公报,经新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由第三方普查机构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报新区普查办,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

根据全省统一普查数据管理系统,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污染源普查属国家重大国情调查。以新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委托第三方普查为基本原则,新区、新城管委会(园办)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普查工作负总责。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新区普查办要加强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各新城(园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配合第三方普查机构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新城(园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局,指派专人负责配合第三方对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承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新区普查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第三方服务,包括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汇总、加工、核查与评估、检查验收、总结等。各新城(园办)根据普查工作配合需要,安排相关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第三方普查机构和相关配合的新城(园办)及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鼓励各方参与。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专门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西咸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职责分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