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西咸新区文化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新区文化艺术领域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新区文化类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文化类社会团体工作实际,新区党工委宣传部起草了《西咸新区文化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15日。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西咸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反馈。

附件:《西咸新区文化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齐贤会

联系电话:(029)33186076 33186081(传真)

联系邮箱:xixianwhxc@163.com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作委员会宣传部

2020年8月1日


《西咸新区文化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文化领域社会团体的管理,完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新区文化类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新区文化类社会团体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是指西咸新区党工委宣传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文化类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符合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和布局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区鼓励社团在登记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西咸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区文化类社团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社团的申请登记注册、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重要活动、接受资助等事项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的管理以及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本学科、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头引领作用。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专业领域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新区党工委宣传部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五)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新区级行业类社团组织一般应有人民币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七)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由发起人(单位)提出“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申请,并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简历表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审查,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核准同意后,发给《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通知书开展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预核名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验资事宜;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善并表决通过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等;产生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备齐成立登记所需的其他资料。经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核准同意后,向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提出“市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

(四)新区党工委宣传部会同新区人社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核准;

(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上报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经核准可向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区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新区党工委宣传部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新设合并之被合并社团,或吸收合并之被吸收社团)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申请社团成立所规定条件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10日内,向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明确内部分工职责,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

(三)接受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

(六)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七)接受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

(八)开展重大工作、重要交流活动应及时请示报告,开展日常培训、采风、交流等活动需要填写《西咸新区文艺社团组织事项审批单》(附后);

(九)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2次;

(十)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主席团人数,秘书长应为专职。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各新城文化部门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审核,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处级以上)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国家现职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社团依据自身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名社团成员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可设立副监事长1至2名。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规范财务制度,社团负责人和专职人员需实行亲属回避。专职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履行事前请示报备制度,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组织及社团成员不得与任何外事机构及成员开展任何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必须经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市委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社团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

(三)社团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坚持正面引导,不得夸大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不得强制文化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九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可结合实际成立联合党支部或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登记机关)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新区人社民政局(管理机关)负责对社团人才扶持培养;对社团内部规范治理;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新区党工委宣传部(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

(一)对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主要负责人选、申请程序等进行前期审查;

(二)对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重大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对社团的依据章程开展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对社团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五)协助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社团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团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

(七)对社团其他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可函告新区人社民政局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或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人社民政局、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经济组织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经济组织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社团自行开展业务活动或决策事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七)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第三十四条  现职国家机关干部兼任社团工作人员,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商新区人社民政局共同裁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